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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白云公司的一名员工,以公司拖欠他的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但双方对王某的工资构成存在分歧。 王某称其工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组成,其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报销形式支付,白云公司欠他上述补贴,因此要求白云公司支付通信补贴5391元、交通补贴13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 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的仲裁申请,白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报销性质为劳务报酬,判令白云公司向王某支付通讯补贴5391元、交通补贴13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万元。
原告白云公司称王某为其公司员工,王某工资仅为固定基本工资,不包括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王某主张的补贴实质上是报销款,需要王某提出申请并提供账单。 这是报销的,而不是劳动报酬。未支付报销的原因是王先生未提交申请表和账单,其公司未拖欠王先生的工资。
被告王某辩称,其工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组成,其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要求他在白云公司系统中提交申请表并提交账单,然后白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向他转账。 已在白云系统内提交申请表并获批,但白云尚未支付上述补贴。 通信补贴和交通补贴是以报销的形式发放的,是白云公司的避税措施,上述补贴本质上是劳务报酬。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王某出示的OA系统截图及申请表显示,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已获批,符合支付条件其次,银行对账单显示,在王先生受雇期间,白云公司每月向王先生转出固定金额的报销,金额固定,支付时间周期性,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特征,且金额与王先生主张的通信补贴、交通补贴金额一致最后,白云公司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上述补贴属于报销,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终认为,上述补贴虽然称为报销,但实质上属于劳务报酬,白云公司应向王某支付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的遣散费等。
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怎么说
《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四)津贴、补贴;(五)加班费、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用人单位拖欠通信补贴、交通补贴,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以报销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上述补贴,如果劳动者因拖欠劳动报酬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遣散费,本案的核心争议往往是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性质是报销还是工资。
报销是指劳动者因处理用人单位事务、受用人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而产生费用后,凭单据向用人单位提出理赔要求的金额。 与工资相比,报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劳动者因处理用人单位事务、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履行公务而发生的报销;二、报销按票报销;三是报销,发放金额和时间不固定。
一般来说,报销和工资的区别可以根据报销金的上述特点来确定,但当用人单位为了控制费用而设定报销费用上限,并按月支付报销时,报销金与工资的明显差额很小。公务派遣记录等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确实是公务预付后为摆脱困境而支付的报销。
本案中,王某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报销金额固定,支付时间周期性,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特征,举证责任转移至白云公司,但白云公司未提交相关票据, 也未出具公务相关记录,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经费属于偿还,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完善报销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报销流程,保留报销材料,做好对劳动者的解释工作,避免工资与报销混淆。 用人单位也要摒弃侥幸心理,实事求是,打着报销的名义支付工资,不仅会引起争议,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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