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觉得谈论金钱会伤害感情。 但是,夫妻毕竟是法律关系,所以在结婚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 这不是没有人情味的,而是可以提前避免很多麻烦或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案情
张小姐和马先生于2024年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原本幸福,但他们没有抗拒十年之痒,于2024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合租一栋房子,这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处理。 毕竟双方都离婚了,这房子肯定有办法吧?
张女士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 但马先生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房子是他从父母那里继承的,但张小姐的名字被加到了登记和转让中,离婚后他就一直住在里面。
这所房子的起源是什么?
原来,引起两人纠纷的房子,原本是以马父亲的名义登记的,而马父亲去世时,张小姐和马先生还没有登记结婚。 两人结婚几年后,马的母亲也去世了。 在那之后,房子留给了这对年轻夫妇居住。
那么,这所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呢?
共有财产 vs.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社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的只属于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平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
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当事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获得的赔偿金;(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四)单面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第三十条 (一)“军人的保险金、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
法院裁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和马先生相关财产的财产属性划分,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关于房屋分割,房屋原以马父亲的名义登记,马父亲去世时两人尚未登记结婚,马先生的遗产份额应为其婚前的个人财产。
马母亲去世时,正值两人婚姻关系期间,马先生的遗产收入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有人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共同所有权。 当共有所有权的基础丧失或有严重理由需要分割时,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 不能达成协议,难以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共同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因分割而减少的,应当分割折价、拍卖、出售所得价款。
本案中,张某与马某是房屋的共有人,现在离婚,确实已经丧失了共有权的基础,双方主张分割房屋,因此法院支持了其分割房屋的主张。
法院基于上述房屋分割依据,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和住宅用途等现状等,认定该房屋归马某所有,马先生向张某支付了该房屋的部分折扣价款。
律师的感悟
在本案中,由于继承和结婚时间的先后顺序,一个案件中的房屋涉及两类财产的分割。
当然,这只是个案,建议读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具体区别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