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 归因的两个原则:
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行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侵害的一般情况;
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无过错时,责任不超过10%。
二、机动车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制度
【特别提醒】侵权人责任与保险的关系 (1)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先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二)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补足不足;(三)仍不足或者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机动车的车主和使用人分开的情况。
1)租赁、借款——所有者和用户分离——保险公司——用户。(2)如果所有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人的过错”是什么意思?第一,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而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物质,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疾病而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四是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构成侵权行为。
1)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所有权变更过程中,交付后发生事故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所有者 - 交付 - 保险公司 - 受让人。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二条多次转让但未登记登记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负责,当事人请求最后一次转让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生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被偷、被抢的人不承担责任(1)盗贼、抢劫、抢夺者的责任,经保险公司预先赔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二)盗贼、抢劫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当事人责任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后的,盗贼、抢劫人或者抢劫者与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逃跑。 (1)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二)机动车身份不明或者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预付款-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买卖组装或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组装好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多次转让,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所有转让方、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联经营者经营的机动车侵权行为,由关联人和关联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商用机动车对无偿搭便车者的责任 如果非商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无偿乘客造成损害,且属于机动车的责任,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要点
特殊责任主体。
仿冒机动车侵权:第3条因涉及假牌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当事人一方负责,当事人请求假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号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使用号牌的,应当与有号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驾校学生驾驶违法行为:第5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负责,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试驾车辆的侵权行为:第6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伤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试乘人员有过错,则应减轻提供试乘服务的人的责任。
道路监督员职责:第9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道路管理养护不善造成损坏,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养护义务的道路管理者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并因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造成破坏,经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履行警告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投保人自身伤害的保险责任和例外情况:第14条被保险人允许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给投保人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强制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是车辆上的人除外。
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和保险公司在特殊情况下的追索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人受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时效期限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保险义务人不缴纳强制保险时的责任:第16条未依法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义务人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保险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强制交通保险人寿保险金的索偿权不得转让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主张转让人寿保险金请求权或者为强制交通保险设定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豁免的无过失责任。
1、责任主体:饲养员、管理者。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2. 免责声明。 3、侵权行为由第三人造成情形:受害人的选择权和看守人、管理人的追索权。
本案绝对没有过错责任。
1. 禁止饲养的凶猛犬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减轻处罚。
受过错推定约束的动物侵权行为:动物园动物侵权行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