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销售交易频繁,销售合同形式多样。 在实践中,有些有书面合同,有些没有。 如果买卖合同只是约定按交期结算,而买方否认发票的相关性,我们该如何应对?
ELT的收款团队在处理收款的过程中将这个问题总结如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一般情况下,交货单只是买卖合同订立或效力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双方的直接关系。 要证明双方存在直接销售关系或者销售合同成立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拖欠欠款不清偿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交货单证明效力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由收货人盖章并签名的送货单。
这是实践中最标准化的签收方式。 一般情况下,只要见证人提供的送货单有收货人和送货单位的签字,对方当事人就不会再否认送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由于这种证据具有个人和单位的双重责任,因此具有很高的证明能力。
2、加盖收货单位印章但未由收货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签字的送货单位。
交货单上的单位签名由持有交货单的另一方进行,有别于普通第三方单位的证明文件。 交货单上的单位签名表明交货单与出示公章的一方的相关性。 无相反证据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加盖受理单位公章的证明书的效力,无需受理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
3、只有物流公司签字盖章,没有收货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派送单位。
由于这种交货单本身不能将收货人与收货人直接联系起来,因此无法直接确定其证明效力。
4.仅由收货人签字但未由收货人盖章的交货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在实践中最有可能出现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单的有效性的确定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收货人同意,法院一般会直接确定交货单的证据。 如果签字人是企业的公司经理等特殊职务,从事收货不需要特别授权,则具有表面认可的特征,其签字通常被视为具有单位的默示授权,并得到法院的直接认可。 签字人是企业的普通员工,但不清楚签字人是否有权签收收据。 此时,如果根据交易习确定签字人就足够了。
签字人与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特殊身份关系,如收款人是当事人的父母、妻子、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另一种情况下,签字人不是单位的雇员,与对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特殊关系。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承认此类交货单的证明效力。
以上是E-Lux收款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分享的经验。 如果您遇到欠费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联系鄂璐义顺的收款团队,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律师团队已形成完善的服务流程和更多的风险防范功能团队成员具有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特许仲裁员、亚洲替代性争议解决与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等专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