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价值,在日常经营中往往面临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信贷是上市公司经常需要开展的业务操作。 本文总结分析了上市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过程中关于担保和关联交易审核披露的高频问题,以供实务参考。
申请银行授信是否属于交易,是否需要审核和披露?
就上市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而言,该事项不属于各行业《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范围,上市公司无须参照审查和披露交易事项。 此外,目前各板块规则并未对银行授信申请的审核和披露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没有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和披露,只需对银行授信申请进行审查和披露, 除非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此外,在实践中,银行可能还要求上市公司履行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并披露银行授信申请的相关公告。 公司是否需要审查和披露以自有财产申请信贷的担保?
在现行各板块的《**上市规则》中,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不包括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当上市公司仅以自有财产为自身信用提供担保时,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在实践中,为了便利子公司的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许多上市公司会与子公司一起向银行申请授信,并共享授信额度。 此时,公司需要注意确定公司或其子公司为自有财产提供的担保范围,当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仅以自有财产为自身信用额度提供担保时,上市公司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公司章程或银行另有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向多家子公司申请授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是否应进行审查和披露?
(一)对于在深交所、上海主板上市的公司,根据《深圳主板、创业板、上海主板自律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完成审核程序后及时披露。即上市公司无需对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进行审议,在子公司完成相应审核程序后,可以披露相关信息(案例1)。 但深圳主板和上海主板的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即上市公司仍需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
2)对于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科创板现行规则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五条2.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视为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从市场案例来看,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在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时,一般按照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查披露要求,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审议和披露(案例2)。 因此,当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塔山咨询建议上市公司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并遵守《上市规则》中关于提供担保的审查和披露要求。
3)对于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目前北交所现行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2.第八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的,视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因此,当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塔山咨询建议上市公司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并遵守《上市规则》中关于提供担保的审查和披露要求。
【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6号2.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七条2.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六条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五条2.第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五条。2.8 篇文章关联方是否需要审查和披露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免费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接受关联方担保属于关联交易,不同行业的审核披露要求不同: (1)对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鉴于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免费担保,深圳主板上市公司经申请可免于将关联方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创业板上市公司可免于将关联方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所以上市公司主要需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深交所现行规则并未明确规定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 然而,市场上也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接受控股股东免费担保时未进行审查而被中国证监会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案例3)。 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最大风险,我们建议将担保金额作为关联方交易金额,以确定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是否接受关联方免费担保。
2)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免费担保的,可以按照关联交易免于审查和披露。
豁免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实务有两种做法,一是仍参照《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确定是否需要审查披露(案例四);其次,根据《上市规则》,它不认为接受担保是“交易”事项,因此不会考虑披露。 目前,这两种做法都没有违反。 对于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7条1.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取得利益的交易,包括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接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补贴等,可以按照重大交易的规定免除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换言之,《科创板上市规则》将接受担保认定为一种“交易”,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的免费担保,在豁免关联交易审查披露后,科创板上市公司还需要参考重大交易准则来判断是否需要审查和披露(案例5)。
3)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根据《上市规则》。1.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可以免于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单方面取得利益的,按照重大交易的规定,可以免除审查披露程序。 也就是说,无论上市公司是否将接受担保视为《上市规则》中的“交易”,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的行为无需进行审查和披露,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条3.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条2.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条3.第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十八条。 1.第二十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一条。 1.16 篇文章关联方是否需要审查和披露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担保?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有偿担保属于关联交易,目前各板块规则并未明确本案中如何确定关联交易金额,目前市场上有两种做法:(1)将应支付的担保费作为关联交易金额;(2)担保金额和应支付的担保费总额应作为关联方交易的金额(案例6)。 考虑到交易的最大风险,我们建议以担保金额和应支付的担保费之和来判断关联交易的金额。
如果公司在接受他人担保时提供反担保,是否需要对反担保进行审查和披露?
根据《深圳创业板、上海主板自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有关担保规定执行,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作为履行相应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自有债务为依据提供担保的反担保除外。科创板和北交所现行规则并未对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审查和披露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仅基于自身的授信申请就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无需单独审查和披露反担保【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6号2.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第七条2.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六条2.11 篇文章在申请授信的业务经营中,担保或反担保涉及抵押或质押资产时,是否有单独的披露要求?
如申请以银行信贷业务抵押、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反担保的,应注意的是,当业务主营资产抵押或质押超过一定限额时,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件,上市公司需要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具体而言,深圳主板和上海主板的披露标准是上市公司用于经营用途的主要资产质押或质押超过总资产的30%;创业板和北交所的披露标准是上市公司用于业务用途的主要资产质押或质押超过资产的30%;科创板的披露标准相对严格,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质押或质押时,需要及时披露(案例7)。 何山咨询建议,公司可建立专门的台账进行管理,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及时记录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抵押和质押资产,以便于公司计算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避免不及时披露。
【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七条7.第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条2.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七条7.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八条2.第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八条。3.8 篇文章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审核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申请银行授信,存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多家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接受控股股东免费担保等多项事项?
如果公司在申请银行授信时涉及多个事项,可能需要同时进行审核和披露,塔山咨询建议首先拆分为多个单独的业务,并结合本文上述内容,常见的业务操作为:(1)为自身提供担保;(2)为子公司提供担保;(3)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四)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五)为接受担保提供反担保;(六)存在抵押或者质押形式的担保或者反担保。 判断这些具体操作是否需要审查和披露的想法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详细阐述,在完成对每个项目的分析后,可以将审查和披露要求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