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原审6名上诉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因单独或者共同强奸不满14周岁女童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以上11年8个月不等。
据悉,这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7月至8月,李某某等6人为发泄私欲,先后在海北州某县某村的空屋荒地对未满14岁的少女小红(化名)实施通奸、**等有害行为。 其中,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小红实施了**。 小红受到威胁和恐吓,不敢向父母或老师求助,只能忍受痛苦。
2024年8月,小红的父亲发现小红情绪异常,经查询得知真相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同年9月将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依法批准逮捕。 经过评估,小红的身心受到严重损伤,二级受重伤。
2024年11月,海北州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认定李某某等6人为发泄私欲,单独或共同强奸未满14周岁的少女,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在同一时间、地点对被害人实施通奸罪。 属于二人以上,犯罪动机卑鄙,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年龄、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情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李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1年8个月有期徒刑, 赔偿小红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
六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不服,不服不服。海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时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和正常成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风俗习惯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惩。 法院将坚持法治引领,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