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说,他用快递公司的APP下单,邮寄手机,但收件人没有收到,快递公司通知他,这件东西丢失了。 由于赔偿谈判失败,陈某起诉海淀法院。 经审理,海淀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未告知快递员货物价值、未选择保险价等因素,判决快递公司退还运费13元,赔偿损失91元。
原告陈某称,收件人委托他购买了一部手机,该手机于2024年1月19日在快递公司APP下单后在快递点寄出,快递公司告知他已于1月25日签收发货。 然而,1月30日,收件人通知他没有收到,2月3日,快递公司通知陈先生,货物丢失了。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陈先生未申报寄出物品价值,快递公司无法辨认,且根据电子运单合同条款,未投保的快件最高可赔付运费7倍,加粗, 明确提示,页面清晰显示,于是快递公司同意退还运费13元,并按运费的7倍进行赔偿,不同意其他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与快递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 陈先生关于托运货物损失的索赔请求得到快递公司的承认,快递公司应对托运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声称其寄送的货物为手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支付的款项与丢失的货物有关,无法证明邮寄货物的实际价值。
陈某未对涉案特快专递价值进行投保。 根据快递公司在其APP上提供的《电子运单合同条款》,当客户被红色明确提醒客户未选择保险价格,已选择保险价格并支付保险价格时,赔偿规则存在明显差异。 在后续订单页面,也以红色字体的“注意”形式再次提醒客户,未投保的普通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将在运费7倍以内赔偿,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建议投保。
法院综合考虑,陈先生在邮寄时未告知快递员货物价值,未选择保险价,快递公司同意退还运费并赔偿运费7倍,判令快递公司退还运费13元,赔偿91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量激增,快递的损坏和丢失也困扰着消费者和快递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磨损,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导致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当事人约定的,应当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按照货物交货时到达地或者应当交货地的市场**计算。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遗失、损坏或者内容不足的,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险规则确定投保快件的责任未投保的货物,依照民法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货物信息,寄件人有义务如实申报。 《民法典》规定,托运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数量,《快递暂行条例》进一步规定,寄件人在交办贵重物品时应当事先申报。
一般快递公司多在“快递服务合同”和“电子运单合同条款”等单据上使用“未投保货物仅在三次(七倍等)运费范围内赔偿”等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这些条款通常被视为标准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 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另一方责任、限制另一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催促或者说明义务。 提醒对方的义务是在订立合同时,使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志,并提醒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如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排除或限制另一方的权利;解释义务是指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说明,说明对方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如果仅以他们已经履行了催示义务或解释义务为由,以已经履行了催示义务或解释义务为由,以设置检查或弹出窗口等方法为由,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前款规定的解释义务、作出催示义务的除外。因此,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提醒和解释保险规则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会因为其保险规则而认定无效,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快递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时,仅仅在电子运单和弹窗上设置保险条款是不够的,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红色、粗体、下划线等明显标志等文字、符号, 字体等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明显标志,快递员应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说明运输保险规则。快递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规则的提醒和说明义务,以便更好地降低托运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赔偿风险。
消费者在选择快递运输货物时,应如实告知并向快递公司申报托运货物的名称和价值,注意保存邮寄和沟通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因无法确定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需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明确标注的保险条款,如果邮件是贵重物品,可以选择保险服务,避免小额损失,丢失时很难获得等同于托运价值的赔偿。
所有名称均已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