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们看了昨天的文章《突发事件局指导城镇在工地上执法,听听网友怎么说》,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乱序行为案例。
说到典型案例,笔者了解到,有些地方要求行政处罚案件每年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 所谓典型案例,必然不是那些常见的违规行为,比如缺乏警示标志,通常都有一定的范围和要求。 例如,如果企业因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受到处罚,例如,如果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确定该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进而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即所谓“一案多重处罚”。然而,也有基层执法人员抱怨:重大事故隐患怎么会那么多,典型案例那么多?近年来,一些地方新增企业较少,企业很多已经存在多年,规模稍大的企业被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检查,甚至多次检查。 不排除部分地方和个别执法人员工作不认真,但相信大部分基层执法人员都在尽力而为,不少企业都做好了安全生产规范化和双防机制建设。 有同志说,如果总是有那么多典型案例,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这些年执法的成效?更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为了有典型案例而做典型案例,会成为网友们说的乱七八糟的行为。 往期推荐:燃气安全监管纠纷再现,网上有传言称,当地市监局以无视法定职责为由,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质疑!注意:江苏省金湖县镇街道设立安全监察局,“提前通知”执法检查应看什么?如果存在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必须受到惩罚吗?放权,不为难基层,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订草案《安全生产法》关于“承包、租赁”的规定。